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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小规模陆基养殖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通知》(桂林规发〔2025〕9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2020〕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自2025年11月13日起承接桂林市小规模陆基养殖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承接主体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二、承接范围
小规模陆基养殖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1公顷以下(含1公顷)III、IV级保护林地的审核审批。
三、承接时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施行之日止。
四、实施程序
申请人向所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开展用地现场查验、公示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我局审批,我局审核通过并核实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入库后以自治区林业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材料
(一)县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四)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
(五)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矢量图层);
(六)公示情况;
(七)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八)营业执照(非必要)。
六、咨询电话
0773-5809503。
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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