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1日
桂林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9〕124号)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公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和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划转事项,做好稳妥有序移交
1.划转事项范围
将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宗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人防办、医保局、城管委、金融办、林业和园林局等25个市级单位以及档案、新闻出版、侨务领域实施的226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许可事项详见附件1),市行政审批局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集中行使上述划转事项的行政许可权。市行政审批局对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变化,结合桂林市实际及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2.工作责任划分
(1)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对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原审批单位不再行使已经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但要继续负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支持和配合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职责。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前的报名、培训、考试、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仍由原审批单位承担,以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国务院、自治区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后续监管工作由原审批单位或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3.稳妥移交行政许可事项
(1)2020年4月30日前,市行政审批局与原审批单位签订《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备忘录》,逐项进行划转移交。原审批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局移交行政许可事项并同时提供事项审批操作规范(包括涉及特殊环节勘验的内容及标准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式证照、申请表格等资料,可网上自行下载的,应提供下载渠道。空白证照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全部移交,其中上级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应注明获取渠道(包含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上级部门统一格式、市级自行印制的,应移交电子版许可文书模板及证照印制标准;对自行设置或与上级凭证不一致的,在提供制式凭证的同时,应提供设置依据、意见及建议等。
(2)在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过程中,原审批单位要积极与市行政审批局做好各项业务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无缝衔接、顺利进行。市行政审批局正式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前,已受理的申请由原审批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结,仍以原审批单位为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审批档案资料按照“谁受理谁办结,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进行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原审批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市行政审批局作为被告进行答辩和应诉,原审批单位负责在接到法院或市行政审批局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供案件完整的书面情况说明、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和全部证明材料等,并对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积极配合市行政审批局组织举证与出庭应诉。
(3)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前由上级部门委托或授权我市审批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审批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行政审批局与上级部门对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变更委托、授权手续,自上级部门重新委托或授权市行政审批局行使后,再进行移交。
(4)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勘验、论证听证的,原审批单位应为市行政审批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源支持;需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资料的,原审批单位应及时出具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各类证照(书)涉及在市外、区外使用的,原审批单位应配合市行政审批局采取适当方式协调解决。
(5)自市行政审批局正式集中行使相关划转事项的行政许可权之日起,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或环节,原审批单位应提供技术保障,对关键技术要件及时提出专业技术审查和确认意见;涉及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事项或环节,原审批单位应移交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技术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列入市行政审批局年度部门预算;涉及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原审批单位及所属机构相关专业技术性人员承担的事项或环节,市行政审批局可采取委托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原审批单位负责的要件审查和特殊环节组织实施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加盖公章的有效书面意见反馈至市行政审批局。
(6)原审批单位应积极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与业务专用网络和信息化系统的对接工作。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单位,应对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应用授权,及时核发用户名及密码,并实现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需由国家部委或自治区厅局授权的,原审批单位及市相关部门应协助并积极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协调解决;划转审批事项涉及专家库的需移交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涉及专家库系统的应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开通专家库系统账号及权限。系统或专网应用权限不能一次授权到位的,应安排专人跟踪衔接,确保审批工作不断档。
(7)自2020年5月1日起,市行政审批局正式启用桂林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审批单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审批专用章一律交市人民政府封存,具体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实施。个别未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单位使用单位公章或专项业务审批章(例:XX局XX事项行政审批专用章),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行政审批局。
(8)自2020年5月1日起,行政许可事项按程序划转后,一般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原审批单位应指派专人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工作,对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办理相关业务,协调解决运行初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特别是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公共利益平衡和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中需要原审批单位协助的,应及时提供支持。
(二)建立审管联动机制,做好审管无缝衔接
1.建立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
市行政审批局应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转送行政审批决定,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后续监管。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经调查取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认为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自处理意见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OA系统、邮件或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函告市行政审批局,并提供书面调查结论、处理意见等证明材料。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提供相应生效行政处罚文书,便于市行政审批局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市行政审批局接到虚假申报、重大变更、违法违规和安全隐患等举报的,移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监管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划转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更新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监管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划转事项的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培训通知后,要及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安排人员参加。
2.做好审管联动工作
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确定相关人员担任审管联动联络员,负责审批与监管过程中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为审管联动工作提供保障。建立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项目,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充分听取监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建立专家评审员制度,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或需要监管部门参与的事项,组织专家评审员参与现场勘验或评审。建立专家评审员库,专家评审员由具有相关资质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及有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立观察员制度,市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按照工作需要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审查业务工作,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创新利企便民举措,优化政务服务行为
1.优化规范审批行为
市行政审批局应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对审批事项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限时办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对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容缺受理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对简单事项实行立等审批,对联办事项实行一窗办理,对关联审批实行一章多效,对网上审批实行一次领证,对勘验验收实行统一勘验,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廉洁审批。
2.全面开展集中审批“只进一扇门”服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未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市直部门以及市税务局、气象局、烟草局等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实行集中进驻办公模式,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单独设置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服务事项。2020年5月1日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的单位,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6类依申请行政权力(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分步骤、分批次地承担统一收件和统一出件工作,业务办理加盖各单位公章或专项业务章(例:XX局XX备案专用章、XX局服务事项专用章);对于业务量较大、专业性较强、与监管密切相关的依申请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各相关单位应派驻人员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提供服务,确保完成全流程审批服务,实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3.构建审批服务便民体系
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让办事企业和群众“进一扇门”“跑一次腿”就能办成“一件事情”。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开展政务服务“简易办”创新突破行动,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加强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全市各单位自建业务办理系统应当按统一标准规范接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确保互联互通,逐步解决“二次录入”问题。
三、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是深化全市“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改革工作负总责,狠抓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压实责任,协调推进。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原审批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负责事项划转移交、审管衔接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主动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保证审批服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审批服务工作出现断档,审管衔接工作出现空白。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不履职、不作为、阻碍改革的要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附件:1.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桂林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3.桂林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4.桂林市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5.桂林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员制度
6.桂林市行政审批观察员制度
7.桂林市行政审批实地核查工作规则
附件1
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型 | 项目名称 | 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市档案局 | |
2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 | |
3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 | |
4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 | |
5 | 行政许可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市新闻出版局 | |
6 | 行政许可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市侨办 | |
7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展改革委 | |
8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展改革委 | |
9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发展改革委 | |
10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
11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市教育局 | |
12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市教育局 | |
13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科技局 | |
14 | 行政许可 |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5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6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7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18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市民宗委 | |
19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市民宗委 | |
20 | 行政许可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市民宗委 | |
21 | 行政许可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市民宗委 | |
22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市民宗委 | |
23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市民宗委 | |
24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
25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
26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
27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
28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市民政局 | |
29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市司法局 | |
30 | 行政许可 | 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初审、复审 | 市司法局 | |
31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市司法局 | |
32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市司法局 | |
33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市司法局 | |
34 | 行政许可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市司法局 | |
35 | 行政许可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市司法局 | |
36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司法局 | |
37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市司法局 | |
38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财政局 | |
39 | 行政许可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40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41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42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43 | 行政许可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承接市生态环境局局机关本级许可事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9年印制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通用目录》中的县(市、区)级许可事项保留在市生态环境局。 |
44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
45 | 行政许可 | 辐射安全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
46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生态环境局 | |
47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
48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承接市生态环境局局机关本级许可事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9年印制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通用目录》中的县(市、区)级许可事项保留在市生态环境局。 |
49 | 行政许可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市生态环境局 | |
50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
51 | 行政许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市生态环境局 | |
52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53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54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5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56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57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58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59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0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1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
62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3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4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5 | 行政许可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
66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
67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68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69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70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71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72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73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74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75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
76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承接除漓江风景名胜区外的市交通运输局本级水路运输、港口和航道管理行政许可事项。 |
77 | 行政许可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
78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79 | 行政许可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80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81 | 行政许可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82 | 行政许可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83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
84 | 行政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
85 | 行政许可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86 | 行政许可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87 | 行政许可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88 | 行政许可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
89 | 行政许可 |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 | 市交通运输局 | |
90 | 行政许可 |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91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检验 | 市交通运输局 | |
92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
93 | 行政许可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市水利局 | |
94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市水利局 | |
95 | 行政许可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水利局 | |
96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水利局 | |
97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
98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市水利局 | |
99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
100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水利局 | |
101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市水利局 | |
102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
103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 市水利局 | |
104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市水利局 | |
105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局 | |
106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市水利局 | |
107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市水利局 | |
108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利局 | |
109 | 行政许可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0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1 | 行政许可 |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2 | 行政许可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3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4 | 行政许可 |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5 | 行政许可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6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7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8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市农业农村局 | |
119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0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1 | 行政许可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2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3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4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5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6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7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8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
129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商务局 | |
130 | 行政许可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市商务局 | |
131 | 行政许可 | 导游证核发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32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33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34 | 行政许可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35 | 行政许可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36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37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38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39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40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41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42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43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44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45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46 | 行政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147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
148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
149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0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1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2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3 | 行政许可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4 | 行政许可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5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7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8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市卫生健康委 | |
159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 | |
160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
161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
162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应急局 | |
163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
164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
165 | 行政许可 |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 市应急局 | |
166 | 行政许可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市应急局 | |
167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市应急局 | |
168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应急局 | |
169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
170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局 | |
171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市应急局 | |
172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
173 | 行政许可 | 广告发布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
174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市市场监管局 | |
175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176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市市场监管局 | |
177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
178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
179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0 | 行政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1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2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3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4 | 行政许可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5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6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7 | 行政许可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8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体育局 | |
189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市体育局 | |
190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市体育局 | |
191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 市人防办 | |
192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 市人防办 | |
193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市城管委 | |
194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城管委 | 其中“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核准”子项为县级权限,不承接 |
195 | 行政许可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市城管委 | |
196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城管委 | |
197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城管委 | |
198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市城管委 | |
199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城管委 | |
200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城管委 | |
201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城管委 | |
202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城管委 | |
203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市城管委 | |
204 | 行政许可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市城管委 | |
205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市城管委 | |
206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市城管委 | |
207 | 行政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08 | 行政许可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09 | 行政许可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0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1 | 行政许可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2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3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4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5 | 行政许可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6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7 | 行政许可 |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8 | 行政许可 | 林业部门主管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查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19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20 | 行政许可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21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22 | 行政许可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23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24 | 行政许可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25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
226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市林业和园林局 |
附件2
桂林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审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
(二)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实现良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效果。
(三)推动全市行政审批工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联席会议成员: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档案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侨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人防办、市医保局、市城管委、市金融办、市林业和园林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二)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及形式。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确定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各成员单位针对议题,充分讨论并提交书面意见。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及决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3
桂林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交流互通,结合我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机制,在市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分别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交换事宜,确保各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审批办理情况,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二、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信息通过OA系统、邮件或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转送监管部门;审批决定信息转送后,监管部门根据审批决定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按规定的期限转送及反馈。
三、审批决定需报送上级部门或录入专业性系统的,由对应监管部门负责报送或录入,或由监管部门商市行政审批局采取合理方式直接进行报送或录入。
四、监管部门基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提供其他审批信息的,可另行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提供。
五、行政审批的政策依据有调整的,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政策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但不得迟于政策生效前一个工作日),将政策依据通过OA系统、邮件或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函告市行政审批局。
六、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经调查取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自处理意见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OA系统、邮件或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函告市行政审批局,并提供书面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和全部证明材料,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提供相应生效行政处罚文书。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处理完毕后,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监管部门处理结果。
七、录入审批信用管理系统。原申请人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被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形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将有关信息录入审批信用管理系统;监管部门给予原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影响到原审批决定实施的,由监管部门及时将处罚信息反馈给市行政审批局,由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实际情况将审批决定录入审批信用管理系统。
附件4
桂林市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的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审批合法合规,结合我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及其他需要会商的重大审批事项。
二、会商形式
会商采取专题会议形式。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确定会商议题、会商单位,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会商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技术专业人员参加。凡涉及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专题报请市政府研究。
三、会商内容
对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商程序
会商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召开。会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会商动议。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商会议,并提前将会议材料发送各参会单位。
(二)会商议程。各参会单位针对项目审批情况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会议形成意见建议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会商结果。会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附审查结论)形式印发给各相关单位,作为审批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派出的参会人员应全权代表本部门提出意见或表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单位同意会议决定。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下发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依据会议纪要及市政府相关决定、批示,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监管工作。
附件5
桂林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员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加强专家评审员管理,结合我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专业性技术较强的审批项目,需专家评审员参与的,适用本制度。
二、人员组成
专家评审组由组长和专家评审员组成。专家评审员由具有相关资质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及有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从专家评审员库中抽取,组长由专家评审组成员推选产生。每个审批事项需至少两人以上的单数专家评审员,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对评审(含现场勘验,下同)结果负责。
三、专家评审组工作职责
在市行政审批局的统一安排下,对评审的事项提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评审意见,填写评审记录。
(一)专家评审组组长职责
1.对专家评审组各成员进行分工,合理制定评审方案,严格按程序组织评审活动;
2.组织专家评审组成员开展质询、讨论、审核,形成评审意见;
3.对专家评审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二)专家评审员职责
1.按组长的分工完成具体评审工作;
2.对评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提交个人评审意见;
3.参与评审意见的讨论和确定;
4.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四、专家评审员工作程序
(一)专家评审组组长告知申请人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二)听取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对申报事项的情况介绍;
(三)专家评审组成员按照组长分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实施评审,记录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评审结束后,专家评审组组长对专家评审组成员意见进行汇总,专家评审组做出评审结论,并经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五、专家评审员管理
(一)组织管理
1.市行政审批局对我市行政审批专家评审员库和专家评审员整体实行动态管理。
2.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员库,对库内专家评审员进行管理,包括资格管理、调配使用、考核评价等。
3.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向市行政审批局报备本行业专家评审员库信息。如专家评审员发生重大变故而无法履行评审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应自知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行政审批局。
(二)费用支付
市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专家评审员支付专家劳务费。专家评审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派遣程序
1.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审批项目需要,从专家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评审员。确定专家评审员后,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专家评审员发出通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评审员或干预专家评审员的抽取确定工作。
2.专家评审员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小时内反馈市行政审批局,确实无法按时参加的,由市行政审批局从专家评审员库重新抽取专家评审员。
3.专家评审员应根据市行政审批局的派遣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参加抽取专家评审员的有关人员应对被抽取专家评审员的信息保密。
六、专家评审员工作纪律
(一)专家评审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受外界的干扰。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二)专家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专家评审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评审,保证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评审结论。
(四)专家评审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的产品、证券、现金或购买样品、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
违反以上工作纪律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及违法问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6
桂林市行政审批观察员制度
为做好行政审批实地核查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我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实地审查业务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制度。
二、观察员组成
观察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担任。各部门负责确认本部门观察员。各部门观察员原则上每年向市行政审批局报备1次。
三、观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相关职能部门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熟悉行业监管工作要求,在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与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定须回避的利害关系。
四、观察员选派程序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商请观察员。一般情况下提前一天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函或电话商请派出观察员,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派出观察员,并告知市行政审批局。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组织观察员到场的,市行政审批局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五、观察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实地核查,根据行业监管规范要求,代表本单位提出观察意见,填写观察记录。
(二)对实地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观察记录,加强审批后续监管。
六、观察员工作程序
(一)任务接受。观察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
(二)开展实地观察,工作主要包括:
1.事前了解实地审查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
2.对实地核查行为进行观察;
3.对实地核查工作提出相关意见。
(三)反馈观察信息。观察员应当在实地核查活动结束后,将收集的信息及时报本部门。
七、观察员工作纪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反映实地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
附件7
桂林市行政审批实地核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实地核查工作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地核查工作,是指市行政审批局派出的实地核查人员,根据相应规范对申请事项涉及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实地核查工作,确定实地核查人员,核查人员应为两名以上(含两名)在编人员。
第五条 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应当出示执法证、工作证,按照实地核查标准和操作流程,逐一核实现场情况,并如实记录。
第六条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实地核查意见,并于实地核查工作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交市行政审批局。
第七条 实地核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实地核查标准操作流程,保证工作质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给付产品、证券、现金或其它有偿性活动。严禁将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实地核查工作需要专家评审员参与的,由市行政审批局从专家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需要监管部门参与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派出观察员,如相关部门不派出观察员或派出的观察员不履行职责,均视为相关部门认同实地核查过程及同意核查结论。
【政策解读】《桂林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市政〔2020〕7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