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

【打印本页】
2021-12-01 09:10:00     来源: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工作高度结合,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二、审查主体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相关机构负责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查,其他行政机关配合。

三、审查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以下审查:

(一)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二)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

(六)政府信息内容是否涉密;

(七)重大行政决策的征求意见情况;

(八)重大政策文件的配套解读材料;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审查范围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审查程序

(一)对历史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提出;

2.本机关业务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3.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提出意见;

4.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5.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批准。

(二)对正在形成政府信息过程公开审查:

1.本机关业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2.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提出意见;

3.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确认;

4.本机关领导批准。

六、定期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经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原认定不予公开情形有误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

(三)因情势变化,经认定可以公开的;

(四)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附件:历史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格式




附件

历史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提交信息机关名称


经办人:

年   月   日

信息名称


文号:

信息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其他:

提交信息机关自审意见

自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无涉密信息,同意主动公开

不同意主动公开,理由: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其他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