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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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09:10:00     来源: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桂林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威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协调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公开。

二、协调主体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协调内容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政府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四、协调形式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一般通过公函或会议形式进行。会议协商的,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公开的;

(二)擅自公开政府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建议、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意见公开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公开政府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