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行政审批局202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4-04-15 14:10:00 来源:
行政审批局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 |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2 |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36号); 2.桂林市物价局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市价费字〔2012〕5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78号); 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函。 | 1.住宅类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元/平方米,基准地价+绿化工程建设费200元,基准地价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类用地最新地价为准。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由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绿化工程建设费用构成; 2.商业用地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元/平方米,按不超住宅用地收费标准120%收取; 3.工业和其他用地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元/平方米,按住宅用地收费标准80%收取。 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已明确减免收费的,从其规定。 |
3 |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3.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函。 | 1.乔木 (1)一般树种 ①砍伐补偿费:胸径10厘米以下 15元/厘米;11-20厘米 20元/厘米;21-30厘米 25元/厘米;31-40厘米 30元/厘米;41-50厘米 35元/厘米;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40元/厘米;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按古树名木保护。 ②移植、损伤补偿费: 胸径10厘米以下 50元/株;11-20厘米 150元/株;21-30厘米 250元/株;31-40厘米 450元/株;41-50厘米 650元/株;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800元/株;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1000元/株;(2)名贵树种按一般树种三倍计; 2.灌木按栽种苗木价格的4倍计; 3.绿篱、花篱 50元/米; 4.草坪、地被植物 20元/平方米 5.花朵 1元/朵;盆花按当时市场价的2倍计; 5.临时占用绿地费:1元/天/平方米; 6.园林设施损害费:按设施修复价格的2倍计 (备注说明:1、树干胸径以距地面1.2米处测量;2、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确需移植、修枝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损伤程度收费;3、移植、损伤致死的按砍伐标准执行;4、对根部膨胀性生长的树木,其胸径以距地面50厘米处测算;5、砍伐、移植补偿费不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及运输费。) 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已明确减免收费的,从其规定。 |